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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

2011-10-18 14:28:48 来源:傅栋梁律师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使用土地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依法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规定为两大项:

        一、单独选址项目。

      (一)省级以上政府批准项目

       由于这类项目的特殊性,往往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其它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款规定,其他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办理农转手续,一律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综上可知,批准农用转用的审批机关要看是何项目,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可能成为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

    作者:傅栋梁律师  1351311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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