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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2011-10-18 13:51:26 来源:傅栋梁律师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我国土地征收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
一、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下列土地: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
国务院征收范围之外土地,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见,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权限作出严格的规定,将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以上,而原87年老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上。
(作者: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傅栋梁律师 电话:1351311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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