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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与房屋征收条例重要条文比较
2011-10-18 12:58:28 来源:傅栋梁
新旧拆迁条例的重要条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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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演变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次征求意见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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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 |
未规定,只规定由拆迁人或者委托的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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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程序 |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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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 |
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市场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无具体规定。 |
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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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办理手续 |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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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 |
未作规定。 |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补偿方案应当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县级政府才可批准、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2/3以上的方可生效。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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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房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未规定。 |
未规定。 |
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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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
未规定。 |
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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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
未规定。 |
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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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确房 |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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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用房 |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未规定。 |
未规定。 |
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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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房 |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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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补偿形式分为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补偿。 对“回迁”的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补偿形式分为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补偿。 对“回迁”的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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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机构 |
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
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题、取消建设单位拆迁。 |
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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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 |
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
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不能强制执行。 |
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不能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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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 |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
未作规定。 |
未作规定。 |
未作规定。 |
(责任编辑:傅栋梁 1351311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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