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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彰显责任型政府
2011-10-18 22:12:15 来源:傅栋梁律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彰显责任型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规定充分彰显了法律对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种种因素的要求,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造和谐社会、把民生问题放在首位这一政策在房屋征收法律层面上的体现。其实在《房屋征收条例》出台之前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文件中,在该文中明确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可见,无论是原来的拆迁许可还是现行的征收决定,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环节的认识已经完成从政令到法律上的转变,彰显了责任型政府的一面。
(作者:傅栋梁 电话:1351311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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