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房屋征收维权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何时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2011-10-18 22:10:58 来源:傅栋梁律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何时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可知,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征收的实施单位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级别、正式性相对较低。关于如何界定“数量较多”?《条例》并未规定,一般由地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界定,如《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被征收人达到1000户以上的,就属于《条例》规定的“数量较多”。
(作者:傅栋梁 联系电话:13513119862)
- 大家都在看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粤府行复[2012]192号 申请人:吴××,男,身份证号码:略。 地址:略。 申请人: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