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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集镇规划能否组卷报批土地征收?
2013-02-22 10:54:43 来源:傅栋梁
实施集镇规划能否组卷报批土地征收?
□ 傅栋梁 律师
案情
2007年,某县2007年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经该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某县2007年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下发予以批准,转用并征收某某村农民集体农用地用于集镇建设。
那么,省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批准征收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农用地呢?笔者认为,上述省级人民政府以分批次实施集镇建设用地为由征转农用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评析
第一,无事实根据
先来了解下何为集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可见,集镇并非建制镇,集镇的建设规划也是主要针对农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作出的建设规划。集镇规划是区别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集镇规划与实施村庄规划一样,涉及的农村土地均无需以征收为条件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报批征收方案程序无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实施土地征收有两种方式,一是城市批次征收。二是单独选址项目征收。所谓批次征收,是指为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分批次需要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组卷报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征收的行为。所谓单独选址项目征收,仅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一定法律程序组卷报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结合本案,该县为分批次实施集镇建设规划中关于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土地管理法》第61、62条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即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不是依照第45条的规定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对分批次征收报卷程序更是明确规定:只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地方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分批次征收只是针对城市规划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该县实施集镇规划,只能将集镇规划批次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无权超越法律规定组卷征收方案报批,该省政府批准征收方案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1311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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